我认为法律是随着
代孕 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的,当一种观念或行为开始出现的时候,法律还不屑去留意,当这种观念或行为开始突破开始流行开始普及开始市场化的时候,法律就不得不放下威严的
代孕 架子,俯下身来关注它并适应它的发展趋势。
代孕 合同的签订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,即由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,向对方进行意思表示,而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并作出承诺,最后达成合意,此时交易结束。这里的焦点问题是“
代孕 合同”的法律效力及其是否有悖与善良风俗?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信赖与利益而达成的交易,并不涉及他人的利益,更谈不上对第三人有侵权或违约的问题,所以“代孕合同”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。最后一个问题是此合同是否有悖于善良风俗呢?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给民众,交给社会,交给市场。新事物的出现,起先是会引起一些人的不理解甚至恐慌,就像中国当年的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
代孕 制”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”一样。我突然想起中国的第一例“试管婴儿”遭人非议的往事,还有“”摇身一变为合法的“性工作者”。再回过头来看看现在有些人对“代孕合同”指指点点,我只是微笑地走开了,相信终有一天,他们会接受并习惯的